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由交管部门根据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认定书迟迟不出,很可能是因为事故认定书还在法定的制作时限内。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以知道,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如下几种情形:
1、简易程序的现场制作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简易程序”字样。
2、普通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
非简易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都归入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分三种情况:
(1)正常时间制作
正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时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也即,事故现场之日起10日。
(2)逃逸案件的时间制作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事故认定书,法定为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也即,查获逃逸者及车辆后10日内。
(3)需检验、鉴定的时间
对需要进行相关检验、鉴定进而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为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也即,在相关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内。
3、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况
针对逃逸案件,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且事故一直尚未侦破的,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将变得遥遥无期,此时,相关规定明确,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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