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
交通事故的制作过程通常在事故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即,一般情况下,10日内当事人即可收到事故认定书。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会延长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一、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时候有必要对相关物品进行检验、鉴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交管部门委托检验、鉴定的时间为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并且委托的时间为20日,最长不超过60日。所以,此种情形下事故认定书制作也可能会存在较长时间。
二、逃逸交通事故案件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规定》明确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是一个不能十分明确的时间概念,所以这个规定下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没有具体时限规定。
但是出于对事故处理的需要,即使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也可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已经查明的事故事实,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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