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的情况,有人认为车主应该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是这样有助加强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义务,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和降低盗窃率。并且,从受害者的角度,可以使受害人得到赔偿上的双方保障。
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抢夺人承担赔偿。”由此可见,无论车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是,将车主的看管不善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扯上因果关系未免太过牵强,因为,虽然车主看管不善导致车辆被盗,但其行为与被盗的车辆会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那时车辆已脱离其控制范围,事故的发生并不由其意志决定。
同时也会这种因果关系无限扩大,导致责任人无限增加。这样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常理。
再者,从义务的角度上看,车辆所有人虽然负有看管义务,但其无防止机动车被盗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义务。强加的因果关系只会导致无序增加相关人的义务,影响社会公平。
最后,车主遗失机动车已是一大损失,若还要为被盗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无疑是“雪上加霜”,显失公平。
综上,即使由于车主的重大过失导致车辆被盗,但其无须承担被盗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
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抢夺人承担赔偿。”由此可见,无论车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是,将车主的看管不善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扯上因果关系未免太过牵强,因为,虽然车主看管不善导致车辆被盗,但其行为与被盗的车辆会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那时车辆已脱离其控制范围,事故的发生并不由其意志决定。
同时也会这种因果关系无限扩大,导致责任人无限增加。这样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常理。
再者,从义务的角度上看,车辆所有人虽然负有看管义务,但其无防止机动车被盗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义务。强加的因果关系只会导致无序增加相关人的义务,影响社会公平。
最后,车主遗失机动车已是一大损失,若还要为被盗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无疑是“雪上加霜”,显失公平。
综上,即使由于车主的重大过失导致车辆被盗,但其无须承担被盗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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