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理赔偿事宜时容易犯的几个错误:1.遗漏赔偿权利主体或赔偿义务主体;2.忽略对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3.总是把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等同成一回事。
交通事故似乎每天都在发生,在众多的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遗漏的事项。
一、遗漏主体
对赔偿义务人来说,如果事故造成了人员死亡而双方当事人又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的话,由于肇事人对死者的家庭情况并不是特别清楚,所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的死者亲属就有可能遗漏,签订的赔偿协议往往因为签约主体不全而发生争议,起不到案结事了的作用。
对受害方来说,就是在诉讼的时候,可能会遗漏车辆所有人或者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主体。
二、忽略对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事故当事人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并不表明该责任的划分从此确定,如果事故当事人认为事故认定书有误,完全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推翻该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划分。在实践中,很多事故当事人认为事故认定书既然是由交警部门制作的,就不可能会错或者即使有错也不能更改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三、总是把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等同成一回事
事故责任是指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承担的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法律后果,是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并不是一回事,事故责任只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并非没有事故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好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就算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方还是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