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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义 2024-04-30 09:25:09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的含义

        交通事故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发生的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果发生的事故没有车辆的参与,该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常见的有各种汽车、摩托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重量超过40公斤或者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时,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即机动车。

        所谓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规定,车速小于20公里/时,整车质量(重量)小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二)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发生的事故地点是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及与此相关的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1.公路。公路是指《公路法》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市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厂矿道路,即工厂、矿区到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渡口衔接处的对外道路,凡是公众可以自由通行的,按道路管理。

        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者楼房之间的甬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内的甬道以及渡口区的道路等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

        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以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为界,红线以内为道路用地,即指道路横断面上各组成部分用地宽度的总和。道路交通管理以红线为界,但商店门前跨越人行道上空建筑的走廊范围内应按人行道对待。公路以边沟为界进行交通管理。

        3.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某一单位用地内设置的不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不按公共停车场管理,属于非道路。

        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含义的解释属于狭义的解释,不供公众通行或者不作为公共交通使用的,不属于法律上所称的道路。所以对不具有公众通行特点的道路,其通行秩序由所在单位负责,交通警察没有义务维持这些区域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维护具有社会性的公共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和安全。因此,该两法只适用于道路,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通行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等不受其规制。

        但是,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损害后果

        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是形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是指因过错或者意外发生的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事实。过错,包含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是指料想不到,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引发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既包括主观上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事故,也包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故,即主观上不一定要求双方或一方都有过错。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一定要有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属于侵权民事案件,但机动车方造成人身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通事故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及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警,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存在较大的障碍,特别是受害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障碍最大,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一个重要依据。

        因此,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由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和处理。

        二、交通事故的性质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引起的事件,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基于自己相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原因致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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