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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下赔偿的处理 2016-02-16 10:28:57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意味着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责任相同,是否各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需承担相同的比例,答案是否定的。

      要想弄清楚同等责任下各方对事故损失的分担,先要了解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相应的赔偿主体及其赔偿顺序。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第一顺位),如果保险理赔不足,在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之间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且又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比例负担。具体为:

      (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按照各机动车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损害分担责任。同等责任前提下,各方负担的比例为5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此时,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条件下,各地减轻非机动车、行人损害分担的比例不尽相同,通常在0--20%之间。举例来说,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分担的风险是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产生的,如果交强险足以理赔事故损失,当事人皆不承担赔偿风险。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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