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具有方便快捷,快速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特点。在便利事故当事人的同时,有效节省警力,降低处理成本。以下笔者就对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进行概述。
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8种情形,(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结果的;(2)当事人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3)事故车辆属于没有号牌、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没有保险标志三种情形之一的;(4)载运违法违规物品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的;(7)驾驶人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无法自行移动车辆的。
简易程序的流程:
第一、简易程序中,仅需要一名交警在场处理。
第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 ,当事人将面临强制撤离。如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交通警察具有负责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如肇事者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事故发生时,肇事者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停放地点。
第三、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信息(地点、时间、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碰撞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四、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调解,并在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在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持有异议,或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或不同意调解,该事故不能适用调解。交警应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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