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在制作完毕后,应送达给当事人。实践中,交管部门或是上门送达事故认定书,或是通知当事人去交管部门领取事故,但都会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很多当事人由于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不服,往往不予签字,这是否可取呢?
作为事故处理证据的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文书,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事故认定书不能复议;另一方面,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在运用到事故处理中如追究犯罪、民事赔偿时,还会受到进一步审查。故,对事故认定书签字只是完成一个送达过程,当事人不必刻意去逃避。
注意:当事人不对事故认定书签字,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存在的客观事实,也不影响其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通过申请复核或在诉讼中减弱其证据性或将其推翻以获得保障。
★ 知识拓展:事故认定书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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