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在上海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处理方法可能与其他省份稍微不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解答。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上海市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由机动车在机动车管理部门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但是,如果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存在不一致时,各方应当承担按照本《意见》的其他条款来进行处理。
根据《意见》第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是挂靠的,由此发生在上海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则由挂靠人及被挂靠人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意见》第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在上海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被挂靠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机动车被挂靠人可以就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机动车挂靠人追偿。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对于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的认定,依据《意见》第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事故属于挂靠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谁是机动车的投保人、谁是机动车养路费的支付人、谁是机动车的实际收益人、还有以被挂靠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来判断。而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间的责任比例划分,依据《意见》第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则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各自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