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交管部门要通知死者的亲属来处理死者的丧葬事宜。但是有些亲属在死者还未火化、下葬前,就着急进行索赔,与对方协商调解事宜。这种做法当然不利于保障亲属的合法利益的。但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协商好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交管部门从规定的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行调解。根据该条的规定,交管部门是在死者的丧葬办理时间结束之日起才开始调解的,如果受害人在丧葬事宜未办理或者未完全办理结束时就开始协商,势必有些损失不能考虑进去。如果死者亲属在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就按照之前协商好的协议进行,那么势必会致使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实现。
根据前面所述,死者亲属纵使有权选择什么时候与对方进行协商,但是如果协商的时间开始的太早势必会遗漏继续损失的计算,这样就不能很好地保障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并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实现。因此,死者亲属应当注意从什么时候针对调解开始进行协商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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