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列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即“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数额实际没有发生变化。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标准计算和确定,然后将该数额累计计算至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3.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具有法律意义。根据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理解,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被扶养人生活费在特殊情况下,赔偿年限也可以超过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按照上述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是可以超过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既然纳入了“残疾赔偿金”项目,即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在特殊情况下,赔偿年限也可以超过20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作为赔偿请求,法院也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个单独项目进行判决。
法律实务
一、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可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赔偿请求提出,即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二、关于未成年人的证据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应向法院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及户口簿等证据。未成年人没有户口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派出所的证明。
三、关于成年近亲属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如被扶养人原为职工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政府劳动和社保部门提供的无工资收入、无低保收入的证明。如被扶养人为村民,应提交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四、被扶养人的其他扶养人的证据
被扶养人的其他扶养人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