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费定义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
二、支付护理费的情形
1.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三、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护理费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住院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人员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在现实中,当事人希望按护理人实际工资赔偿很难,主要是因为护工不是一个有固定收入的职业,很难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据。
(二)出院后的护理费
根据审判实践,伤者伤残护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者经鉴定,伤者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伤者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
五、护理期限
(一)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按照以下情况确定护理期限: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何确定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间则需根据伤情及医疗机构意见而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则护理期限为住院的时间;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根据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二)护理级别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1.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根据下列五项生活自理范围确定: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一级护理依赖,即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二级护理依赖,即大部分护理,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三级护理依赖,即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2.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法律实务
全国各地区护工的护理费不一样。如当事人自己在医院请护工,要获得护理费的赔偿,应当与护工签订合同和提供支付凭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伤者出院后护理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主张赔偿。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4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确定。5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1级,5项中4项需要护理者为2级,5项中3项需要护理者为3级,5项中1至2项需要护理者为4级。每一级别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
为了确定受害人的护理期限和护理费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