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和误工损失定义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
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而减少收入。
误工时间,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到完全治愈或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间。
误工费和误工损失根据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二、赔偿误工费和误工损失的范围
获得误工费或误工损失赔偿的权利主体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伤者本人或死者的亲属。
处理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已超过的,按3人计算。
伤者的护理人员及其家属不能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其误工费相当于护理费,不能重复主张。
三、赔偿误工费和赔偿误工损失的条件
伤者本人及死者的亲属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导致收入损失的,应当获得赔偿。
伤者为离退休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一般而言,不存在误工费。因为,离退休人员不需工作可以领取养老金,不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的问题;而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农民则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但如有证据证明以上人员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的,则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
法律实务
当事人方某65岁,是一名退休人员,其儿子和儿媳相继去世,其未成年的孙子(7岁)和孙女(5岁)由其抚养,全部靠其开小店维持生活。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成为植物人,最后法院判决方某存在误工费损失,同时判令方某的孙子女作为方某的被扶养人,由赔偿义务人向其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从上述案例可知,退休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四、误工时间的确定
(一)受伤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即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虽然法律规定误工费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实践中,有的法院按出院记录上记载的休息截止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二)死亡受害人亲属误工时间
死亡受害人亲属误工时间一般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至尸体火化之日止。
五、误工费及误工损失赔偿的数额
误工费及误工损失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误工费赔偿的数额按以下情形确定:
1.伤者或死者亲属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1)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如有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工卡或工资条、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等证据。
(2)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要证明其固定收入实际减少。如果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对因病请假的职员或员工并不停发工资,而是根据规定相应扣减部分工资,这样误工费只能根据实际减少的部分进行赔偿。
2.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需要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举证证明。一般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等。
3.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实务
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主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或误工损失,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和单位扣减工资证明等证据,若工资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在深圳地区一般为2000元以上)还需提供纳税证明,否则,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申请法院向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的供职单位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