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有权获得下列项目的赔偿:
一、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等收款凭证,综合病历以及诊断证明等材料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的期限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伙食标准计算。
4、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伤残受害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适当的整容费等原因支出的费用。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以后另行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据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定发生,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向赔偿义务人主张。
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误工损失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的时间和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至定残的前一天止。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根据其有无固定收入分别确定。
误工损失,受害人的近亲属因为照看受害人导致的收入减少,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要。
三,因生活需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四,其他必要费用
交通费、住宿费等
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原因支出的费用。根据正式的发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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