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去年11月我发生了一件交通事故,认定我负全部责任,我是机动车,对方是电动车,现对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34402.5;住院伙食补贴:340;营养费:3600;护理费:8705;残疾赔偿金:160752;精神抚慰金:10000;鉴定费:2300;交通费:500;衣物费:500;合计:221099.5。其中住院费对方使用的是医疗保险,自费项目合计:9134.85。请问我真的需要支付这么多的费用吗?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损失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应当由事故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你是机动车一方,对方是非机动车,根据《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根据事故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因此,如果对方的各项赔偿项目有理有据,那么其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您的车辆有三责险等商业险种,那么此时,你可以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尽可能多的让保险公司分担事故带来的各项赔偿。
您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通过法律知识尽可能的减少自己的事故赔偿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