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实际上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了受害人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甚至精神痛苦的侵权后果。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一)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既包括侵害行为使其一定时间不能从事其专业的工作,造成预期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受害人恢复体力需要的经济支持造成的财产损耗。
(二)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健康受损,甚至残疾的受害人,会造成医疗费损失、误工费损失、护理费损失、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交通费损失、住宿费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费损失,这些都是由健康权损害引起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
(三)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侵害生命权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的丧失,使其主体资格消灭。其中,为救治受害人发生的抢救费、治疗费用等财产损失和侵害健康权的部分损失一致,另外还包括丧葬费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具体情况欢迎咨询在线专业律师:400-626-2163.)
在交通事故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时,要遵循赔偿合理损失和公平诚信的原则。受害人提出的损失要在合理范围内,不合理的损失不能支持,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扩大赔偿范围,不仅增加本身的诉讼费用,还增加了加害人的赔偿义务,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既要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足额赔偿,权利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护加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范围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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