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交往中的借车是很常见的事情,朋友有急需,伸出援助之手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注意一些必要的前提,不定会惹祸上身。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有对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借用人或借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其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属于被借用、租用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事故赔偿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指出借人、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作机动车出借人、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给了说明,具体指如下一些情况:
(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是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三)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而出借或出租;
(四)出借人或出租人存在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行为。
为此可以总结得到:一般来说,即使出借或是出租,事故造成的损失都是由实际的借用人或是租用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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