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4条规定,该条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计算50%、40%、30%,计算5年。
根据广东省最新年度(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393元人民币。
因此,根据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级,其定残后可获得的护理费具体为: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护理费=90393元×50%×5年=225982.5元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护理费=90393元×40%×5年=180786元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护理费=90393元×30%×5年=135589.5元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其可获得的护理费赔偿数额具体根据以上情况进行计算。如果超过5年后,受害人确实还需要继续后续护理的,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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