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在计算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时候会用到法院地上一年度统计数据问题。
具体而言,依据《解释》,有:
1、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伤残受害人或死者年龄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年龄计算。
3、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的总额。
4、误工费
计算误工费的时候,在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需要注意如下词语的解释:
1、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如果属于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的,则可排除其所属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统计数据适用。
备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涉及赔偿项目较多、较大的,那么对赔偿项目的计算要求较高,任何计算都需依照相关规定并有证据支持。如果在计算时感到苦难,受害人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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