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按照法律的规定,造成了人身损害就要进行赔偿,所以即使是未知名的死者,赔偿义务人依然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赔偿。
一、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二、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的规定,对于暂不能查明身份的死者,其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暂时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如果日后能核查出未知名死者的身份的,按照其实际的身份来重新进行计算。
三、未知名死者的年龄
由于未知名死者无法确认身份,也就不能知道其实际年龄。但是,死亡赔偿项目中有些项目计算涉及到年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的规定,未知名的死者年龄暂时按照法医鉴定报告中所写明的大约年龄段中间的年龄计算相关的赔偿。如果未知名死者的身份能核查出来的,按照其实际年龄重新进行计算。
四、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费的处理
根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付有关的部门进行保全。如果其损害赔偿权利人能够确认的,在确认之后,通知有关的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