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伤残,如果死亡、伤残受害人有扶养人的,被扶养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有关规定确定。综合说来被扶养人生活费跟被扶养人年龄、居民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户口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扶养人人数等有关。
其中最主要的是被扶养人户口情况。如果深圳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案件在深圳审理,死亡、伤残受害人有多个扶养人,有的人户口是城镇的、有的人户口是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可知,如果受害人有多个扶养人,户口有农有城的按照如下规定计算:
1、对于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被扶养人是城镇户口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是农村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各自的户口标准分别计算,互不干涉。
2、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是不超过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总额。在深圳,多个被扶养人户口有农村有城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按照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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