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的有关规定,获得财产损失赔偿。
根据《解释》第15条的规定,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如果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因发生交通事故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因而导致的停运损失,受害人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但是,停运损失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6条的规定,停运损失按照如下标准计算:
一、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停运损失的
如果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停运损失大小的,停运损失按照证据所证损失计算停运损失费用。
二、赔偿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停运损失的
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无证据证明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停运损失的,可以按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予以计算(如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上述计算标准尚未公布,则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来计算)。
以上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关停运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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