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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新规定(深圳) 2016-03-11 10:29:03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受害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误工费的,误工时间是其计算误工费的关键。而关于误工时间如何证明,深圳市有了新的规定。

     在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误工的,人民法院往往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因残持续误工的,往往根据定残前一日确定误工时间。但是,现在有了不同的规定。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18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进行确定。如果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其损伤定残日的前一天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改变了以往的做法。以往只是根据受害人定残日前一天来确定伤残的误工时间,但现在,赔偿权利人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由医疗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有了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避免受害人为了延长误工时间而拉长鉴定的时间;同时也避免某些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因某些原因故意延迟定残时间。

      深圳市交通事故误工时间证明的新规定如上所述,虽然说为了防止受害人拉长误工时间,但是也同样是为了受害人着想,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伤残鉴定,避免受害人伤残等级降低或者评不上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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