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营运车辆在事故中损坏导致无法继续营运。在车辆无法营运期间所减少的营运收入(停运损失),受害人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获赔的停运损失数额为多少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36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张符合规定的停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是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所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来进行计算。如果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年度的计算标准还没有颁布的,就按照上一年度标准中的数据计算。
根据《2014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该计算标准适用至2015年5月29日。根据该计算标准显示,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574元人民币。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停运损失,或者是赔偿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具体数额按照上述数据进行计算。
举例说明:
受害人在深圳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营运车辆遭受损坏,停运了3个月,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停运期间的损失数额。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其可以获赔的停运损失数额为多少?
计算:52574元÷12个月×3个月×2倍=26287元
受害人可以获赔的停运损失数额为26287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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