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害,如果伤害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规定的伤残条件的,受害人通过司法鉴定,获得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即可要求伤残赔偿。伤残赔偿与一般伤害赔偿的不同在于伤残赔偿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伤残特有赔偿项目。
在受害人身体多个部位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有可能受害人将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多个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更多的赔偿金数额。在深圳市,对于多等级伤残情况下的赔偿金计算,主要是涉及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问题,其他内容与一个伤残等级计算同。具体可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增加1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首先确定一个伤残等级时的伤残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在只有一个伤残等级时,计算赔偿指数是直接代入的。而多个伤残等级时,需要增加次伤残等级的比例数额。举例说明如下:
一、1个7级、2个9级、2个10级
7级伤残指数40% +2个九级伤残指数20%的1/10 +2个10级伤残指数10%的1/10 = 40% +2(20%×1/10)+ 2(10%×1/10)= 40%+4%+2%=46%
二、1个8级、1个9级、2个10级
8级伤残指数30% + 9级伤残指数20%的1/10 +2个10级伤残指数10%的1/10 = 30% +2% +2%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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