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幼童伤残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幼童年龄尚小,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并发症等问题目前无法下结论,日后需要后续治疗的时间与费用也无法估算,父母作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为其选择最保障的方法进行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唐某,女,2009年2月4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唐父,系受害人唐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受害人唐某的母亲。
被告一:任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1月9日15时45分许,被告一任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田泰然三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天安数码城路段时,车头左前侧与东往西方向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2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加强营养。2015年3月6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和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唐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2000-3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唐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68207.05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16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217963.0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唐某支付112000元(优先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唐某支付105963.01元;
四、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幼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受害人为儿童,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并发症等问题目前无法下结论,若留下后遗症,日后需要后续治疗的时间与费用也无法估算,因此儿童的父母更适宜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保障儿童日后出现后遗症需要后续治疗时可以通过二次诉讼索赔。
本案中,唐某遭遇车祸损害时仅有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因车祸致9级伤残的索赔事宜,依法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唐某父母)代为处理。唐某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了217963.01元。与原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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