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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车祸受害人自行调解与律师协助调解的区别! 2019-04-30 09:17:16
【引    言】
对于幼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也不失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受害人:朱某,男,2008年6月22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周父,系受害人朱某的父亲。
被告一:连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龙岗区xx货运服务部,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同时也是被告一连某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1月3日12时20分许,被告一连某驾驶粤B 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平湖街道华南城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肯德基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行人朱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连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检查后,被送往深圳市儿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出院医嘱:注意石膏护理,注意观察末梢血运情况,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卧床休息至少2个月,陪护1人,加强营养,不适随诊。被告连某垫付了受害人朱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2015年3月6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朱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朱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33083.78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受害人朱某人身损害等所有项目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05461元整;
二、受害人朱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放弃就此次交通事故向深圳市龙岗区xx货运服务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任何其他赔偿,也不得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深圳市龙岗区xx货运服务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进行任何追偿。
【国晖点评】
本案系幼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朱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成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赔偿权利。
本案中,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朱某父亲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最终获赔了205461元。与原诉索赔额233083.78元相比,朱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有2点:一是受害人朱某在进行索赔事宜前,懂得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索赔方案;二是在律师的协助下与致害方进行调解,一方面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的繁琐,使索赔的时间大大缩短了;另一方面双方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80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918.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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