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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2019-03-26 09:13:40

【引    言】
        
涉外人员在中国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属地原则,该事故的处理适用中国的法律。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MARCELO MARTIN GUZMAN MEDINA ,男,1975年9月22日生。
 
被告一:刘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6月19日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轻便摩托车沿南山区兴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工业三路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同方向前方由被告一驾驶的粤B XXXXX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一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1天。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住院期间护理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须手术行内固定物取出。
 
2015年9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5395.77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55000元,扣减被告二深圳市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5000元,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14万元整;
 
二、原告同意被告二深圳市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1895元从14万元中扣减,被告三中国平安爱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被告二赔偿16895元;
 
三、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138105元;
 
四、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MARCELO MARTIN GUZMAN MEDINA因该起车祸事故构成了多等级伤残,虽然其是外籍人员,但是根据属地原则,该事故的处理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后,MARCELO MARTIN GUZMAN MEDINA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建议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受害人最终获赔了138105元。与主张索赔金额185395.77元相比,受害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大部分已获得赔偿。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52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3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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