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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适宜诉讼索赔的理由… 2019-03-25 09:05:40

【引    言】
        
10级伤残虽然是伤残损害最轻的伤残等级,但对老人而言,由于年龄、身体要素等各方面的原因,车祸导致骨折日后容易引起并发症,为了保障日后的后续治疗能顺利进行,老人因车祸致残更适宜通过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曾某,女,1947年5月16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谢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彭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5月6日11时32分许,被告一谢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坂田和平岗村时,车头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曾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住院治疗,住院33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及休息期间留陪护1人。
 
2015年8月10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曾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曾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92915.03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1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曾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89341.5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曾某人民币89341.55元;
 
三、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曾某因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但由于其在事发时年龄为68岁,身体要件等各方面并不太理想,为了保障日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后续治疗可以二次诉讼,受害人曾某机智地选择了诉讼索赔,相当于为日后“购买”了一份保险。
 
最后,受害人曾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获赔了89341.55元,与原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92915.03元相比,受害人曾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508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3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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