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同样是调解,为什么别人获赔金额比您的高? 2019-03-20 16:04:24

【引    言】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也不失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戴某,女,1957年11月29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冼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2年10月6日9时50分许,被告一冼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深圳往河源高速城南服务区路段与前方黄某驾驶的粤B SXXXX发生碰撞,碰撞后粤B SXXXX再与前方的粤S XXXXX发生碰撞,致使粤S XXXXX乘客戴某受伤入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告一冼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戴某被送往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2天。2013年3月22日,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原告戴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戴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4043.1元。
 
【案件结果】
       
2013年9月16日,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损失金额为106638.65元
 
二、戴某承诺在收到上述赔偿金后不再就此次事故向冼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保险索赔或诉讼请求,双方责任全部终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双方所提供材料需真实有效,否则此协议无效。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戴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戴某与肇事方在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获赔了106638.65元。与原诉索赔额124043.1元相比,戴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有2点:一是受害人戴某在进行索赔事宜前,懂得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索赔方案;二是受害人戴某选择在律师的协助下与肇事方进行调解,一方面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的繁琐,使索赔的时间大大缩短了;另一方面双方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由于是自愿调解,对方当事人执行协议内容的效率会更高。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0367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2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速看!2017年深圳地区高效解决车祸事故赔偿纠纷的攻略!
下一篇:索赔秘诀︱死者家属这样索赔才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