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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2017年深圳地区高效解决车祸事故赔偿纠纷的攻略! 2019-03-20 16:08:31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在律师协助下与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调解,也不失为高效解决事故赔偿纠纷的途径。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侯某,女,1979年4月2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陶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9月20日15时10分许,被告一陶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车在布吉街道大份沃尔玛路段行驶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侯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侯某被送往深圳市平乐骨伤科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待骨折愈合后返院取出内固定物。
 
2014年6月3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侯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侯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90779.51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31号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三方确认被告陶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092.07元,被告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两被告共计垫付医疗费26092.07元。被告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已经按保险合同约定对被告陶某垫付的各项费用进行了理赔;
 
二、经、原、被告三方协商一致,在抵扣两被告向原告垫付的所有费用之后,被告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一次性赔付原告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 
 
三、原告收到被告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原告与被告陶某、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部就此结清,原告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两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侯某在事故中造成9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侯某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侯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本案中,受害人侯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建议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最终获赔了220000元。与原主张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侯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8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1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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