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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委托专业律师获得的赔偿款是100%! 2019-03-20 16:08:45

【引    言】
 
在车祸事故死亡案件中,死者家属通过诉讼获得全赔的几率高达99%,而私下调解获全赔的几率则较低了,这其中的利益孰轻孰重,需慎重选择。
 
【案件简介】
 
原告一:刘某某,男,1948年12月24日生,系死者之父,城镇户口。 
 
原告二:黄某某,女,1954年7月25日生,系死者之母,城镇户口。
 
被告一: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Bxxxxx号所有人,系被告二的雇主。
 
被告二:王某某,粤Bxxxxx号驾驶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1月23日18时51分许,被告二驾驶被告一所有的粤B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南光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至南行K27+900M处时,该车车头、前挡风玻璃部位及车轮与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刘某身体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行人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2原告把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572611.01元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16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刘某某、黄某某支付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黄某某支付人民币442611.01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为了保证死者家属的利益最大化,其家属更适宜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诉讼索赔。尤其是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定赔偿项目,在死者本就属于城镇户口,则更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应当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本案中,死者家属通过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572611.01元与实际获赔的赔偿额552611.01对比来看,死者刘某近亲属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008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1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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