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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必看:幼童十级伤残案件的经典索赔流程! 2019-03-20 16:10:01
 
【引    言】
 
一般而言,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是死亡类性质严重的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也不失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男,2010年1月16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周父,系受害人周某的父亲。
 
被告一:卢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陈某,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卢一,粤B 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5年8月19日22时40分许,被告一卢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在深圳市盐田沿裕民大厦内停车场道路自南向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为安全驾驶,车身左后轮与行人原告周某右脚发生碾压,造成原告周某右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检查后,被送往深圳市儿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陪护1人,加强营养。被告卢一垫付了受害人周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2016年1月21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周某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周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5932.06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6)粤0308民初420号调解书: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各方就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全部了结,各方互不追究;
 
二、被告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向原告垫付的费用由其另行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进行理赔;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国晖点评】
 
本案系幼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成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赔偿权利。
 
本案中,周某父母委托国晖律师协助诉讼索赔,主张赔偿损失金额为125932.06元。最后,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去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外,受害人周某仍获赔了100000元。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当然这成功离不开国晖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9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0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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