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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各地区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标准… 2019-03-20 16:11:02
 
【引    言】
        
在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损害中,由于各地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标准不一样,因此受害人发生此类事件,具体情况需要实际分析,忌生搬硬套,具体详情需咨询事故发生地的交通事故方面专业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女,1965年3月17日生, 农村户口。
 
被告一:蔡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2月24日14时05分许,被告一蔡某驾驶粤B XXXXX小型轿车沿大鹏坪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布新立交桥路段欲右转驶入匝道时,该车车身右侧与右侧同向直行的、由原告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把左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大鹏妇幼保健院就诊,后转入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出院医嘱:全休6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出固定物。
 
2015年5月29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1个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01909.45元。
 
【案件结果】
       
2016年4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54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38381.71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中,由于各地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标准不一样,因此发生此类案件时,受害人应先咨询事故发生地的专业律师。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的,可能会存在赔偿指数计算错误的情况,导致最后损失一定的赔偿款。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因事故造成了1个9级伤残、2个10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多等级伤残损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本案中王某的伤残赔偿指数应计算为22%。最后,从受害人主张的数额与实际获赔的数额来看,受害人王某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262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79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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