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在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时候,往往涉及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等专业性内容,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江某,男,1988年7月2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邱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被保险人、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4月9日8时15分许,被告一邱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坂田五和大道星光之约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车头与原告江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江某被送往深圳市坂田医院后当日又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6天。后因伤情需要,于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30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住院22天,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
2015年11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江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江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97150.55元。
【案件结果】
2016年3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44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江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290741.5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某经济损失290741.55元;
三、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属于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难点在于多等级伤残应该如何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本案中,受害人江某经过鉴定构成了2个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多处伤残的赔偿指数之和为最高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其他等级的附加指数。也即,本案中江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2%+1%=23%。
最终,受害人江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了290741.55元。与原主张的诉讼金额297150.55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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