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索赔,诉讼索赔获全赔的几率高达99%。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1976年10月2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侯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6月12日17时02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汽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围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新围商业街25-1号路口段掉头时,车头与沿新围商业街25-1号无标志标线路由西往东方向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19天,后于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18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19天,出院医嘱写明:建议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需轮椅及拐杖辅助康复,择期去内固定术,费用约10000元。
2015年10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24613.77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91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207014.2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因车祸事故致10级伤残,从受害人张某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为224613.77元,实际获赔了207014.27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选择诉讼索赔,而诉讼索赔的好处在于受害人无需作出任何让步,可依法主张应得的损失。在实践中,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诉讼索赔成功的概率可达90%以上。因此,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切勿因小失大,草率选择与对方和解或者调解,应就其具体情况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再作出正确的选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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