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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忽悠了!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这样赔付… 2019-03-20 16:11:42
 
【引    言】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非机动车处于弱势的一方,实践中分配事故赔偿比例时适当偏向弱势方。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律师协助,可能会被肇事方“忽悠”,损失巨额的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蒋某,男,1972年12月2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刘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三: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5月4日10时35分许,被告一刘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深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东海道路口时,车头与由北往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蒋某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被告方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垫付了医疗费28000元。
 
2015年8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蒋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3519.3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2月22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775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4123.44元;
 
二、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及实践经验,由于考虑到非机动车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分配赔偿比例时会适当偏向非机动车方。比如,本案中的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机动车方则需要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只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贸贸然选择与肇事方调解的,那么受害人很有可能会因为不了解责任划分等法律知识而被肇事方“忽悠”在损失的基础上根据同等责任赔偿比例平分处理,导致受害人最后损失一大半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21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78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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