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损失,诉讼索赔获赔的几率高达100%,而一般情况下调解是无法获得该项赔偿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男,1989年11月1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刑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张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3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一邢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坂田街道雪岗北路万盛百货路段,因不慎触碰车辆档位导致粤B XXXXX号轿车冲入路旁店面,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店面受损、粤B XXXXX号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4月15日出院,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建议休息1个月,1月后复查头颅CT,不适随诊。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25000元。
2014年11月6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7674.28元。
【案件结果】
2015年2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4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赔偿共计63955.5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王某63955.56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实践经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主张获得。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索赔,那么其极有可能得不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将损失1—10万元的赔偿款。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因车祸事故致9级伤残,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的赔偿。
根据深圳市特有的规定,交通事故9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20000元。最后,从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受害人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已经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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