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退休老人因车祸构成伤残,由于身体没有年轻人好,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的几率较高,受害人应在律师的协助下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赖某,女,1944年5月16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周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5月27日,被告一周某驾驶粤L XXXXX号车由惠东大道方向往东湖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湖二路保健院门前,不慎碰撞到行人原告赖某,造成行人原告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赖某被送往惠东协和医院急救,后转院至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2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护理,定期复查拍片。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一垫付了医疗费25500元、被告二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2014年12月30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赖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髋关节置换费5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赖某将上述被告先后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事故各项目损失。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23日,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赖某101236.9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赖某29696.82元;
三、驳回原告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退休老人因车祸构成伤残,由于身体没有年轻人好,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的几率较高,为保障日后可以二次诉讼主张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
本案中,受害人赖某在事故中构成了9级伤残,由于其在事发时年龄较大,伤情恢复较慢,后期可能需要继续治疗。受害人在咨询国晖律师后,果断选择通过诉讼索赔,最后获赔了130933.79元。同时,受害人该行为也保障了日后需要后续治疗可以二次诉讼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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