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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车祸致10级伤残获赔21万的秘诀在此… 2019-03-20 16:12:49
【引    言】
 
对于交通事故伤残案件,由于“农转城”赔偿标准的转化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应当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雷某,女,1987年6月2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叶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5月14日8时43分许,被告一叶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石岩北环路官田小学路段往北环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头左侧与行人雷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雷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雷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石岩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28日出院,共住院138天。出院医嘱证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继续功能恢复锻炼,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避免剧烈运动及负重,不适随诊。
 
2014年10月9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雷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雷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46564.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4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38号判决: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雷某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雷某110000元;

二、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雷某91214.38元;

三、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与实际判决的赔偿额对比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难点在于受害人雷某的残疾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本案中,受害人雷某虽然系外来农村户口,但其在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且其在深圳具有一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符合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转城”的条件。最后,受害人雷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在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上积极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1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77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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