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相当多,也非常复杂,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可能会“漏告”赔偿义务人,将会导致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大大降低,也会加大受害人索赔的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蒙某,男,1985年8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黄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李某,粤L XXXXX号车所有人、被保险人。
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被告五: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系被告四的总公司。
2014年7月6日,被告二李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从三栋镇圩镇往三栋数码园方向行驶至惠南大道比亚迪路口实现左转时,与从淡水方向往惠州市区方向行驶由被告一黄某驾驶的粤L XXX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二李某、原告蒙某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二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蒙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蒙某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5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术后3-6月返院行颅骨缺损修补术。在原告蒙某住院期间,被告一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被告三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2014年11月12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蒙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后续治疗费约3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蒙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8015.23元。
【案件结果】
2015年6月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55号判决:
一、第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蒙某伤残赔偿费用110000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513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项目的损失);
二、第四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第五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蒙某各项损失共计28597.56元;
三、第二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蒙某各项损失合计44236.58元;
四、驳回原告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法定可以有多个,机动车所有人、车辆使用人、驾驶人、保险公司、侵权人等都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被告。如果受害人“漏告”赔偿义务人,将会降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增加索赔难度。
本案中,受害人蒙某因车祸事故构成多等级伤残,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理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把酒驾搭载自己的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大大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能力,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182834.14元赔偿款。与其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218015.23元相比,受害人蒙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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