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要想在事故责任中获得相应较高的赔偿金额,选择专业的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赖某某,男,1972年11月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熊某某,湘K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刘某某,湘Kxxxxx号车辆所有人。
2015年9月9日05时00分许,被告一驾驶湘Kx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从江南医院往梅湖方向超速行驶至下角西路5号门前路段时,与行人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2天。出院医嘱注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6年3月30日,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三个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赖某某把驾驶人熊某某以及所有人刘某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53336.33元。
【案件结果】
2016年6月3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二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赖某某赔偿333209.09元;
二、第一被告熊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各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原告)也是需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
但是受害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从实际主张的金额353336.33元,最终获得333209.09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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