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虽然诉讼索赔程序复杂,索赔时间长,但是其获得的赔偿款至少比受害人私下调解获得赔偿款高出十几万。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俞某,男,2008年11月27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俞父,系原告俞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石某,系原告俞某的母亲。
被告一:胡某,粤T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山市xx运货有限公司,系粤T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系粤T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4年9月13日11时40分许,被告一胡某驾驶粤T XXXXX号车行驶至龙岗沙背坜二路54号路段时,车辆左后侧与原告俞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俞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俞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证明:继续休息1个月,出院后加强营养,不适随诊一年,住院期间24小时留护1人。2015年3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俞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俞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8449元。
【案件结果】
2015年7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54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限额内支付原告俞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6674.2元;
三、驳回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选择诉讼索赔,而诉讼索赔的好处在于无需作出任何的让步,可以依据法定标准主张相关赔偿。本案中,从受害人主张损失的金额108449元与其实际获赔的106674.2元来看,受害人几乎获得全赔,由此可知受害人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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