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受害人满足“农转城”,要想在索赔的过程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是个“不二”的选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苏某,粤Z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 xx运输有限公司,粤Zxxxxx号车辆的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3年12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Zxxxxx港号车在福田区福田南路百合路口右转时,车头与行人原告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9天,出院医嘱写明:全休3个月,每月门诊复诊,待锁骨骨折愈合后返院除锁骨钢板,住院期间陪护1名。
2014年7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某把驾驶人苏某、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42437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人民币137276.79元(包含医疗费21169.4元、护理费7020元、残疾赔偿金89306.2元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都是需要赔偿的。
本案中的受害人发生事故时24岁,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国晖专业律师协助下提交在深圳工作及居住满1年的相关证据,故可按深圳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89306.2元)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元)。从受害人实际获赔137276.79元来看,刘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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