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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您知道吗? 2019-03-20 16:21:16
【引    言】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可高达10多万。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余某,男,1971年5月29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熊某某,豫S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2012年7月13日01时50分许,被告一驾驶豫Sxxxxx号中型箱式货车沿107国道往北行至南环立交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其车辆右侧翻,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压于下,造成车辆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8月5日出院,住院23天,医生建议:1.全休3个月,陪护1人;2.颈围固定3月,定期复查X线CT等;3.避免外伤,如有不适请及时随诊。
 
2012年10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和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余某把驾驶人熊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357606.87元。
 
【案件结果】
 
2013年9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应获得赔偿额为341004.2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3048.6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
 
三、被告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27955.5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的,赔偿义务人理应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因事故构成一个8级与一个10级伤残,其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在国晖律师积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下,受害人获得31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从受害人实际主张的357606.87元,以及实际获赔的341004.28元的总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0447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75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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