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多等级伤残的,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各赔偿项目。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钟某某,女,1934年10月10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尹某某,沪U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沪U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7年1月1日11时12许,被告一驾驶沪U XXXXX号车在南联上龙塘路28号路段由东往西倒车时,车尾与在南联上龙塘路28号路与步行路过该路段的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 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瞥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未确认安全情况后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发生事故后,原告即于龙岗中心医院第九人民医院就诊,2017年1月26日出院,住院25天。出院18天之后,因事故病情于2017年2月13日再次入院转科治疗,至2017年3月23日出院,住院38天。第一次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嘱注明:全休3个月,不适随诊,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需陪护一人;第二次住院医嘱注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17年5月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和两个十级。原告为此支付了2300元的鉴定费用。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1月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39118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钟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43284元;
二、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钟某某赔偿143284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本人和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受害人钟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高达83岁的老人,因车祸构成了1个9级和2个10级伤残,属于多等级伤残。
最后,受害人钟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他各项赔偿项目,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143284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张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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