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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残受害人获全赔的关键在此…不看就亏了! 2019-02-14 10:13:57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的案件中,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索赔,诉讼索赔获全赔的几率高达99%。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高某,女,1992年11月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粤B 4XXXX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粤B 4XXXX号重型半挂车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B 6XXXX号牵引半挂车所有人。
 
被告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述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1年5月25日8时00分许,被告一张某驾驶粤B 4XXXX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粤B 6XXXX半挂车行驶至深惠路横岗保安乡路口时,由于忽视安全驾驶,车身右后轮与蔡某骑的自行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上的乘客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高某被送往深圳市横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6月8日出院,住院14日。由于伤情严重,2011年6月9日转院至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5日。2011年7月14日,原告去深圳恒生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治疗84天;2011年10月6日再次入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取出内固定、皮变修复治疗,住院6天。2013年6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高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高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3669.82元。
 
【案件结果】
 
2012年4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89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高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28569.62元;
 
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97399元;
 
三、被告张某、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高某31170.62元;
 
四、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从受害人主张的损失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相比,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选择诉讼索赔,而诉讼索赔的好处在于受害人无需作出任何让步,可依法主张应得的损失。
 
在实践中,专业律师介入,诉讼索赔成功概率可达90%以上。因此,在交通事故致残案件中,受害人切勿因小失大,草率选择与对方和解或者调解,应就其具体情况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再作出正确的选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粤晖民交字第032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748.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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