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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退休老人构成伤残,护理费也有可能决定索赔金额高低! 2019-02-13 10:40:59
【引    言】

高达74岁的退休老人由于车祸导致人身伤残的,要想在索赔的过程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才是明智之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某,女,1940年3月25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黄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6月2日10时0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布吉秀峰三鸟市场内路段倒车时,车尾与原告发生碰撞,咋成车辆无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休息期间陪护1人、适当功能锻炼、骨科及外一科门诊随诊治疗,复查胸片及腰椎片或CT1/月、口腔科门诊建议患者拔牙后3个月行义牙修复手术、休息3个月、增强营养。
2014年9月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和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周某某把驾驶人黄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 等)共计175514.6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4020.3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41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因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是74周岁的退休老人,在国晖专业律师帮助下成功获得护理费24015.3元。最终从受害人周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一级实际获赔数额来看,受害人周某某的索赔项目以及金额是获得大部分支持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89号。)

本文引自: https://m.peichang.cn/show8/26745.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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