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残的案件中,“农转城”是受害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捷径。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介入协助的,其将无法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至少损失了十几万以上的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男,1964年8月2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何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钟某,粤B XXXXX号车车主、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3年3月9日23时33分许,被告一何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南山大道学府路口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因转弯与相对方向由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6日。出院医嘱:每月门诊拍片复查,骨折愈合取出内固定物,休息1月复诊,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3年6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内固定取出费用估算约为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何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96.76元。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69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07130.1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207130.17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实现“农转城”的目的在于可以像城镇户口的受害人一样,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进而获得更多赔偿款。在深圳市,“农转城”的赔偿条件为:
1、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1年在深圳有稳定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王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律师的协助下收集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满1年以上,并在深圳市具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农转城”的条件。因此,受害人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均可主张按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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