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需特别注意可能存在后遗症、并发症等问题。因此,幼童伤残案件更适宜通过委托律师协助诉讼索赔,以保障日后出现并发症可以通过二次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某,女,2005年2月26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受害人母亲。
法定代理人:杨青某,系受害人父亲。
被告一:刘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及车主。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4年4月25日8时0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沿德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碧波小学路段时,该车左前轮与原告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0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2个月内需要陪护1人。避免伤肢剧烈活动,下地负重行走,不是随诊,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加强营养、继续伤肢外固定、适当加强伤肢功能锻炼。
2014年8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杨某某把驾驶人刘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33557.27元。
【案件结果】
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人民231363.72元(包含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4126.7元、残疾赔偿金178612.4元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由于受害人杨某某仅为一名10岁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因车祸致残的索赔事宜,依法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处理。受害人父母考虑到日后可能出现后遗症、并发症等相关问题,通过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积极主张各项目的赔偿,最终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与此同时,其父母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行为,等同于为日后出现后遗症需二次诉讼购买了“保险”。相比于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纠纷,这确实为受害人一举两得的最佳选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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